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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擔保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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