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現金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資金來源。
四、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
五、銀行存款。
六、購買短期票券。
證券商對前項款項應支付利息予客戶,其利率由雙方約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