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