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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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