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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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