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於委任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前項人員開戶係由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者,以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為限。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委任期貨商對第一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