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