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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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