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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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