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