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