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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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