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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金融機構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其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並應指定專任業務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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