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