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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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