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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證券商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卅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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