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證券商應揭露下列財務概況: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三、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前項第三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