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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證券商應於權益變期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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