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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
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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