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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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