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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
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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