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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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