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變更營業場所。七、轉投資。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