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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
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
六、擔保品之過戶。
七、履約保證金提存。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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