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六、擔保品之過戶。七、履約保證金提存。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