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之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致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未達原出借之比率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通知證券商於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