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