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