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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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