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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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