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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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