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該專責顧問部門之業務管理,除本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章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保險業或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或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條第三款、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