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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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