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三、違反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