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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經理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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