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注意查察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者,應即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前項查察辦法,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業務之會員進行查察時,其查察範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