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四、其他違反本法與證券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