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