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報經本會核定。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