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平衡型基金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