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國內募集之基金,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