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