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