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變更資本額。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