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