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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規定。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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