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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準則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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