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