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