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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一、其他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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