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三、流動性風險。四、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五、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七、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八、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九、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十、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十一、其他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