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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
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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